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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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請 領 資 格 給 付 標 準 應 備 文 件

限女性
被保險人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一、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二、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 出生證明
※ 已報戶口免附
2. 本人存摺影本
3. 本人印章
4. 生育給付申請書

※ 生育給付申請書

※ 生育給付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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