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健保投保金額查核案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1條查核。比對111年度財稅所得資料。
2. 據查核條件(註)所計算出結果,若金額超過投保薪資級距,須以高於計算結果之下一級距為應申報之投保薪資。
甲、 薪資所得 大於等於 執行業務所得者 薪資所得(所得格式:50) 除以16個月。
(薪資所得包括應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工資及無需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之非工資,因此係以薪資所得總額扣除節金、補助及津貼等非工資之 所得(約4個月)。)
乙、 執行業務所得 大於 薪資所得者,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格式:72、9A、9B) 除以12個月 比對111年健保投保金額,低報者列入查核。
(執行業務所得已扣除無需列入投保金額之必要成本及費用。)